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
自治区“人民满意的公务员”和“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”的决定
(2009年11月23日)
公务员队伍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骨干力量。近年来,在自治区党委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,全区广大公务员坚持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锐意进取,扎实工作,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,为促进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,涌现出一批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。
为表彰他们的先进事迹,激励广大公务员,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、业务精湛、作风过硬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,自治区党委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李永建等20名同志和新源县阿热勒托别镇人民政府等10个公务员集体进行表彰,分别授予“人民满意的公务员”和“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”荣誉称号。
希望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珍惜荣誉,谦虚谨慎,发扬成绩,再接再厉,再立新功。
全疆广大公务员集体要向受表彰的“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”学习,模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围绕中心,服务大局,奋力拼搏,开拓进取,不断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。全疆广大公务员要以受表彰的“人民满意的公务员”为榜样,学习他们立场坚定,对党和国家无限忠诚、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政治品质,学习他们与时俱进、勇于探索、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,学习他们勤政为民、爱岗敬业、清正廉洁的高尚情怀,学习他们扎根边疆的优良作风,努力为建设更加繁荣富裕和谐的社会主义新疆作出新的更大贡献。
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
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|